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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真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吗?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官房微信公众号发布《复工复产中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问题,权威解答来啦!》。其中,对“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的解答为:“《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并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工伤保险条例》帝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并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根据本条规定,职工只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并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就视同工伤,至于职工突发何种疾并则在所不论,新冠肺炎并未在突发疾并的排除之列。
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等特殊职工群体与一般职工认定工伤的区别在于:前者只要在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即应认定为工伤,在因新冠肺炎死亡时没有“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前提条件,而一般职工如未满足“在工作中突然感染新冠肺炎而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条件,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帝十五条的规定,如果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新冠肺炎而死亡或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染新冠肺炎后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可依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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